游泳池使用須知
一、患有傳染病、心臟病、糖尿病、癲癇症、意識不清或有皮膚病(潰爛、傷口)等疾病者禁止入池游泳。
二、惡性腫瘤及多發性硬化症病禁止入池游泳。
三、身體不適或發燒超過攝氏37度C者禁止入池游泳。
四、嚴禁吸煙、喝酒、嚼食檳榔、口香糖及攜帶任何食品、飲料進入場館。
五、禁止攜帶寵物及雨具進入場館。
六、私人物品自行保管;物品遺失本中心恕不負責。
七、依據兒童福利法規定,十四歲以下兒童,須由父母或監護人陪同。
八、十二歲以下孩童或未足150公分者均禁止進入三溫暖及水療池;孩童進入游泳池須由父母或監護人陪同。
九、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,須有家屬陪同使用,時間請勿過長。
十、為不影響水質及衛生泳客需著泳衣、泳褲、泳帽、泳鏡入池。(禁止穿著海灘褲以防毛髮掉落及曝光不雅)
十一、入池前請徹底淋浴及卸妝,不可在皮膚表面塗抹營養霜或其他油品。
十二、如使用蛙鞋、蛙鏡及其他漂浮物時,應事先獲得救生員或管理人員之同意。
十三、玻璃容器、陶瓷器皿及其他易碎物品,不得在游泳池內使用。
十四、飽食後至少休息一小時方可入池。
十五、游泳運動請依指定泳道進行,長泳道請遵守進行方向。(右去左回)
十六、不得在池邊奔跑、跳水、嬉戲。
十七、禁止於池內嬉戲、潛水及妨害他人安全之行為。
十八、泳池各場地使用時,應遵守各場地專屬安全規定,本場救生員得隨時制止使用者有安全顧慮之行為,如不聽制止,本中心有權強制使用者離開泳池全部或局部場地之權利。
十九、未經本中心核准不得於本泳池進行教學訓練活動。
二十、「三溫暖」、「水療池」、「兒童池」條文訂定,詳如該場地使用須知。
二一、如有未盡事宜,得另行修訂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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