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何申請溫泉新設?
1)申請條件:在本處公告溫泉開放申請期間,凡本處溫泉配水管線可供應範圍
內之住戶均可提出申請。
2)應備文件:
(1)用戶溫泉申請服務單。
(2)建物所有人權屬文件(或使用執照)。
(3)用戶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。
(4)通過他人土地同意書(管線埋設需經過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者)。
3)申辦手續: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本處陽明營業分處辦理,經審查同意後,
繳付各項費用。
備註:
(1)用戶申請溫泉新設時,如本處開放申請之溫泉總量不足供應全部者,得由本
處依下列順序核供:1.供一般民眾洗浴之公有溫泉、溫泉公共設施。
2.溫泉區內新增溫泉業者。3.溫泉區內新增集合住宅。4.溫泉區內新增普通住家。 (2)用戶申請溫泉新設,須於繳費後6個月內配合接用,否則本處得取消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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