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
民國94年7月15日發布
民國94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
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溫泉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之溫泉區管理計畫,係指為有效利用溫泉資源,在兼顧溫泉之永續經營、促進觀光及輔助復健養生事業發展目的下,於溫泉露頭、溫泉孔及其周邊地區,就溫泉資源與土地利用及管理所擬訂之計畫。
前項計畫年期為十年。
第 三 條 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就全部行政轄區溫泉資源調查後,就溫泉資源之使用與保護為整體考量,擬訂至少包括下列事項之溫泉區管理計畫書:
一、直轄市、縣(市)溫泉資源之分布及歷史沿革。
二、溫泉分布地區之環境地質評估。
三、發展定位、課題與對策及發展總量推估。